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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动产未交付时,质押合同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只要双方真实表达意愿且协商一致,动产质押合同就成立生效。
2.动产质权设立需以交付为条件。出质人没把质押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就不成立,质权人无法优先受偿该动产。
3.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按有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5-12-16 16: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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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质押动产未交付,质押合同成立且生效,但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动产质押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就成立并生效。不过,动产质权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若出质人未将质押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便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凭借有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在质押相关事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6 16:0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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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动产未交付时,质押合同成立且生效,但质权未设立。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等物权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时,合同成立即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动产质押合同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就成立生效。
不过,动产质权设立需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出质人未交付质押动产,质权就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可依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质人应认识到自身义务,及时交付质押动产,保障质权的有效设立。
3.双方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明确交付时间和方式等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2025-12-16 14: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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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质押合同成立与否和质权设立是不同概念。在动产质押中,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商一致,质押合同便成立并生效,即使未交付质押动产也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有关物权设立等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时,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但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交付。若出质人未将质押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就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过,债权人可凭借有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及时交付质押动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质权人要确保及时占有质押动产,以保障自身质权的设立。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6 13: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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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质押动产未交付的情况,质权人可先与出质人沟通,要求其按照质押合同交付质押动产,以完成质权的设立。
(二)若出质人拒绝交付,质权人可依据有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未交付动产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法条明确了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若未交付则质权未设立。
2025-12-16 13:07: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