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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抚养费可因特定情形暂时减少或免除,但情形改善后需恢复给付。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通常应按时给付抚养费。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可暂时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数额给付,经与抚养方协商一致的;二是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待服刑结束有经济能力时仍需给付;三是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均为暂时,若给付方后续恢复给付能力,应及时恢复抚养费的给付。如果遇到抚养费给付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2-13 1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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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通常需按时足额给付,但在特定情形下可暂时减少或免除支付义务,不过这些情形多为暂时性,若后续支付方经济状况改善具备给付能力,仍需恢复抚养费的给付。
1.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经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减少或免除支付义务。
2.支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收入能力而无力给付抚养费,在此期间可暂停支付,但服刑结束恢复经济能力后,仍需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支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或免除相应的支付义务。
2025-12-13 17:5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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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经与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
(2)若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在服刑期间可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待服刑结束恢复经济能力后,仍需继续给付抚养费。
(3)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给付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
(4)上述可免除抚养费的情形均为暂时性质,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或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恢复了给付能力,应及时恢复抚养费的给付。
提醒:
抚养费的免除或减少需符合法定特殊情形,且多数为暂时状态,若给付方后续恢复给付能力,应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避免因未及时恢复给付引发民事纠纷。
2025-12-13 16:4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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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经与抚养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减少或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待服刑结束有经济能力时仍需继续给付。
(三)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原给付方的抚养费。
需注意,上述免除抚养费的情况均为暂时,若后续情况发生变化,原给付方恢复给付能力的,应重新开始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025-12-13 16:2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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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通常需按时支付,但存在特殊情况可暂时不付。若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之前约定或判决的数额给付,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减少或暂时免除。
因犯罪被关押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暂时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待服刑结束有了经济条件,仍需继续给付。
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其新配偶愿意承担孩子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支付方可根据情况减少或暂时免除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暂时免除抚养费只是阶段性的,若之后支付方经济状况好转具备给付能力,应恢复支付。
2025-12-13 16: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