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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住建房应该怎样来分割

钟** 福建-厦门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3 12:42:11 373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住建房应该怎样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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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时住房分割需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信息综合判断,不同情形对应不同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民法典明确了夫妻离婚时住房分割的规则。首先,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其次,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住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额,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给予补偿。再次,婚后购买的住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购房资金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最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需根据出资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判断赠与对象,进而确定分割方式。若对住房分割有具体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帮助。

2025-12-13 17: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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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住房分割需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定,不同情形下分割方式存在差异。

1.若住房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与对方共同还贷,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3.若住房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协商不成时,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双方实际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4.若住房由父母出资购买,需根据出资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判断赠与对象。若父母婚前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婚后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具体分割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25-12-13 16:3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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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该类住房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资金来源为个人,登记信息未涉及对方,符合个人财产的认定条件。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住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合理分配给参与还贷的一方。

(3)婚后购买的住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购房资金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4)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需结合出资时间和登记情况判断赠与对象。婚前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有明确约定为赠与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共同财产处理。

提醒:
离婚时处理住房分割需保留购房合同、还贷记录、父母出资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明确财产性质和分割依据;若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13 15:4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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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二)住房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住房为婚后购买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割。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

(四)住房为父母出资购买的,需根据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判断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进而确定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3 14: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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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额付款且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住房,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婚后购买的住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为共同财产,原则均等分割。双方可协商补偿,不成时法院会结合资金来源等因素判决。

??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需根据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判断赠与对象,再确定具体分割方式。

2025-12-13 13:37: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律师: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教戴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杜先生杜先生:根据我国新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第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第一,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第二,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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