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和田法律咨询 > 和田夫妻债务法律咨询 > 夫妻抚养义务与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夫妻抚养义务与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苟** 新疆-和田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13 08:05:51 388人阅读

夫妻抚养义务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其他人都在看:
和田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和田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要求付扶养费的权利。债务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处理方式不同,且债务问题不影响扶养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当一方需要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在债务方面,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夫妻扶养义务与债务相互独立,不能因存在债务问题而免除扶养义务。若遇到夫妻扶养或债务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3 14:15:02 回复
咨询我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扶养费。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两者处理方式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3.夫妻扶养义务和债务相互独立,不能因存在债务问题而免除扶养义务。当出现扶养纠纷或债务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无果可寻求法院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13:22:39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需要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这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相互扶持的法律要求。
(2)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双方需连带清偿。离婚时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个人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一般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4)夫妻扶养义务和债务相互独立,不能因存在债务问题而免除扶养义务。

提醒:
在处理夫妻债务和扶养问题时,要注意区分债务性质,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12:04:2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二)若协商无果,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
(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扶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5-12-13 10:10:42 回复
咨询我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2.债务分共同和个人两类。共同债务是基于双方意愿、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双方连带清偿,离婚时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或财产分开的,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3.个人债务是一方超出日常所需所负,一般自己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扶养义务不受债务影响,不能免除。

2025-12-13 09:26: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田某与李某于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故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形成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前夫的担保债务,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田某与李某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且第三人债权人亦不知道该约定,故李某应担责。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担保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田某为双某借款担保,并不是附条件的担保,未从中获利,更谈不上对其与李某家庭产生利益,即该笔债务并非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故李某不应承担该笔担保之债的还款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田某担保之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二、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可以看出,如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担保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不需承担担保之债的偿还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田某与李某于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故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形成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前夫的担保债务,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田某与李某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且第三人债权人亦不知道该约定,故李某应担责。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担保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田某为双某借款担保,并不是附条件的担保,未从中获利,更谈不上对其与李某家庭产生利益,即该笔债务并非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故李某不应承担该笔担保之债的还款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田某担保之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二、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可以看出,如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担保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不需承担担保之债的偿还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要怎么区分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二、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