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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流程是怎样

魏** 黑龙江-鸡西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12 07:17:53 492人阅读

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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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进行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时,必须按规定持有相关法律文书,向当事人清晰表明身份以及扣押理由,确保扣押行为有合法依据且当事人知悉情况。
(二)扣押物品过程中,要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一起仔细查点物品,当场开列详细的扣押清单,准确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信息,然后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需在清单上注明相关情况。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要做好妥善保管或封存工作,禁止使用、调换或损毁。
(四)若发现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需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主。若原主不明确,应发布公告查找,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025-12-12 13: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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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扣押刑事案件物品,要按法定流程来。需持法律文书,表明身份和扣押原因。
2.扣押时,和见证人与物品持有人一起查点,当场列清单,写清物品信息,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拒绝,需在清单注明。
3.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能使用、调换或损毁。与案件无关的,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不明则公告查找,六个月无人认领就上缴国库。

2025-12-12 11:1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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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物品扣押必须遵循法定流程,扣押后要妥善处理,与案件无关物品需及时退还。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进行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时,需持有相关法律文书,表明身份和扣押理由。扣押时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详细的扣押清单并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需注明。对于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能使用、调换或损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原主不明确时,公告查找,满六个月无人认领则上缴国库。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如果在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2 10:3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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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物品扣押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流程,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执法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扣押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1.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时,必须持有相关法律文书,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和扣押理由。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物品后,当场开列详细的扣押清单,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需在清单注明。
2.对于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或封存,杜绝使用、调换或损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需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主。
3.若原主不明确,应发布公告查找,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则依法上缴国库。为确保流程规范,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监督机制,同时畅通当事人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5-12-12 09:3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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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物品扣押法定流程严格。执法人员需持相关法律文书,明确表明身份及扣押理由,这能保证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随意扣押情况出现。
(2)扣押时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详细记录物品信息且由多方签名或盖章,可确保扣押物品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若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在清单注明,也保证了程序的完备。
(3)对于扣押物品妥善保管,不使用、调换或损毁,保障了物品的完整性。与案件无关物品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若原主不明公告查找,满六个月无人认领上缴国库,体现了对物品处理的合理安排。

提醒:
当事人遇到物品被扣押情况,要注意执法人员是否遵循法定流程,若发现程序违规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对物品扣押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08:55:36 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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