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若涉及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当事人无需举证,可直接引用。
(二)遇到众所周知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一般也不用举证,但对方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进一步举证。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直接作为依据,不过对方能反驳的话要重新考量。
(四)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通常无需举证,对方反驳有证据时需再举证。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一般无需举证,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这些情况无需举证: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它们客观确定,不用证明。
2.大众熟知的事实,像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
3.按法律规定能直接推出的事实。
4.从已知事实和生活常理推断出的事实。
5.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定的事实。
6.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但第2-4项,有反证能反驳可不成立;第5-7项,有反证能推翻则无效。
结论:民事诉讼中有七种情形无须举证,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等,但部分情形在有相反证据时可被反驳或推翻。
法律解析:在民事诉讼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因其本身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无需当事人再去举证证明。像重大历史事件、节日这类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大众普遍知晓,也无需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依据相应逻辑和常理可直接得出,也不用举证。另外,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同样无需举证。不过,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或日常经验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除外;对于仲裁裁决、法院裁判及公证文书所涉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举证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情形无须举证。
对于第二至四项情形,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重新考量;第五至七项情形,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也需重新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这些无须举证的情形,合理利用以减轻举证负担。
2.若对无须举证的事实有异议,要积极收集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或推翻。
3.法院在审理时,需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是否达到足以反驳或推翻的程度。
法律分析: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在民事诉讼里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这是基于其本身的特性,是被科学所验证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像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因大众普遍知晓,无需额外证明。但当事人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重新考量。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依靠法律逻辑和规则能直接得出结论,无需当事人举证。
(4)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基于常理合理推断,一般无需举证,不过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时除外。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通常无需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例外。
提醒:在民事诉讼中,虽存在无需举证的情形,但当对方提出足以反驳或推翻的相反证据时,需做好应对准备,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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