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不适用于过错推定情形。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常规原则,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过错推定属于特殊归责原则,在此情形下,法律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将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从主张方倒置给加害人,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以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为例,被侵权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等有过错,而是由所有人、管理人等证明自己无过错。
为正确适用这两种规则,应做到:
1.准确区分适用场景,判断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符合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
2.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举证责任分配准确。
法律分析:
(1)“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2)过错推定属于特殊的归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预先假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原本应由主张方承担的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加害人身上。
(3)以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为例,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与该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而是由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由此可见,过错推定情形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
提醒:在涉及过错推定的案件中,加害人要重视自证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遇到过错推定情形的纠纷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应重点收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收集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明自己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建筑物脱落坠落之间的关联。
(二)作为可能承担责任的加害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提供定期维护记录、安全检查报告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主张者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过错推定是特殊归责原则,法律会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把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加害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
3.像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被侵权人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就行,不用证明对方过错,由对方自证,所以过错推定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结论: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不适用于过错推定情形。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过错推定是特殊归责原则,在此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把原本主张方需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加害人要自己证明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像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用证明所有人、管理人等有过错,而是由他们自证无过错。由此可见,过错推定情形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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