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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诉确认婚姻无效该怎么做

李* 江苏-淮安 结婚咨询 2025.12.11 12:38:40 312人阅读

起诉确认婚姻无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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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关键在于了解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是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
(2)证据准备很重要,需收集能证明相应情形的材料,像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证据是支撑诉求的关键。
(3)撰写起诉状时,要准确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以及事实理由,确保法院能清晰了解诉求和依据。
(4)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若符合婚姻无效情形,法院会作出婚姻无效判决,且该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诉。

提醒:
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7: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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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婚姻无效情形:起诉前先对照法律规定,看是否属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
(二)准备证据:根据不同情形收集证据,像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
(三)撰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写清楚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以及事实理由。
(四)递交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五)参与庭审:法院受理后参加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六)接受判决:若符合婚姻无效情形,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5-12-11 16: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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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2.准备证据,像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
3.撰写起诉状,写清原被告信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及事实理由。
4.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
5.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符合情形法院会判婚姻无效,判决生效不可上诉。

2025-12-11 15:0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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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起诉确认婚姻无效,需明确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情形,准备证据、撰写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经审理符合情形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在起诉时,相关证据如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是关键,能支撑诉讼请求。撰写的起诉状要清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材料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审理中双方可举证、质证。若符合婚姻无效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且此判决立即生效,不可上诉。若在婚姻无效起诉方面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14:0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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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婚姻无效,需按法定流程进行。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像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撰写起诉状时,要写清原被告信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若认定符合婚姻无效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诉。

建议: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撰写起诉状应逻辑清晰、表述准确。参与庭审要遵守法庭秩序,理性表达观点。

2025-12-11 12:54:10 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一)婚姻当事人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二)利害关系人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基层组织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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