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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土地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张** 浙江-绍兴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2.11 01:02:16 354人阅读

农村拆迁土地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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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要收集各共有人对房屋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的证据,按此进行合理分割;若缺乏此类证据,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
(二)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需确认户籍在册且为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这些人有权参与补偿款分割。
(三)若家庭成员间有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遵照协议执行。
(四)先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分割事宜,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5-12-11 07: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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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房屋拆迁:房屋若为家庭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款按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出资等因素分割;无明确出资证据则均等分割。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按户申请,补偿款归该户家庭成员共有,户籍在册且为使用权共有人的可参与分割。
3.有分割协议:若家庭成员间有不违法的分割协议,按协议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12-11 05:4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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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拆迁土地财产分割需区分情况,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共有人贡献、出资等因素分割,无证据则均等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该户家庭成员共有,户籍在册且为共有人有权参与;有分割协议且不违法则按协议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于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和出资情况分割补偿款是合理的,若无法明确出资等,均等分割能保障公平。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其使用权补偿自然归该户家庭成员共有,户籍在册且为共有人参与分割符合权益归属原则。家庭成员间的合法分割协议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当协商无法解决分割问题时,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如果在农村拆迁土地财产分割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04:5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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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土地财产分割要分情况处理。对于宅基地房屋拆迁,因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分割需考量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出资等因素;若缺乏明确出资证据,则通常均等分割。

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时,由于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补偿款归该户家庭成员共有,户籍在册且为使用权共有人的可参与分割。

若家庭成员间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应依协议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家庭成员先自行协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分割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2025-12-11 03:0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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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宅基地房屋拆迁,因其为家庭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款分割要考量共有人对房屋贡献与出资情况。若缺乏明确出资证据,则通常均等分割。
(2)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时,由于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补偿款归该户家庭成员共有。只有户籍在册且为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的,才有资格参与分割。
(3)若家庭成员间存在关于拆迁补偿款分割的合法协议,就应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当分割问题出现时,可先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依法判决。

提醒:
拆迁补偿款分割易因证据不足或协议不规范产生纠纷,建议保留出资等相关证据,签订协议时确保合法合规,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01:28:11 回复

解答如下,案情罗大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大爷,该房屋内有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大爷因病去世。在罗大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2010年9月,罗大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大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嗣后,罗大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大爷的女儿至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判令罗大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而罗大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大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大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大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庭审中,罗大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大爷、罗大爷的儿子、孙子和罗大爷的女儿。律师评析罗大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罗大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大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判决结果支持了罗大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大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大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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