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出了交通事故住院,然后在医院跳楼自杀,医院有义务承担责任吗?
这种情况下医院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个别特殊情形会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结合医院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来判断。
1. 一般无责情形:交通事故住院患者多为普通外伤患者,若其自杀意愿坚决且行为隐蔽,医院按规定提供了护理服务(如按分级护理要求巡房),同时病房窗户等设施符合行业相关规范,那么患者自杀是自身故意导致的损害结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医院无需担责。像海门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交通事故住院患者跳楼自杀,因医院3层以上窗户符合安装限位装置的规定,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赔偿诉求。
2. 特殊担责情形:若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就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医院的窗户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设施、损坏后长期不维修,且这种设施缺陷为患者跳楼提供了可乘之机;或是已知患者有明显轻生倾向,却未采取加强巡视、告知家属重点陪护等必要防范措施,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过错程度判令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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