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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儿女丈夫去世谁是继承人选

万* 安徽-安庆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10 14:39:04 420人阅读

无儿女丈夫去世谁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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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儿女且丈夫去世后,继承人确定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遗嘱,有遗嘱则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若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2.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所以丈夫的妻子和在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他们平等继承遗产。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建议继承人在实际继承时,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避免因遗产分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2025-12-10 18: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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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无儿女且丈夫去世的情况下,若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和父母。这意味着丈夫的妻子和其在世的父母都拥有平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
(2)若丈夫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将按照遗嘱所规定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相应的继承份额,此时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3)当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参与继承。并且在实际进行继承操作时,继承人之间应该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继承相关问题。

提醒:
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可能有不同状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8:4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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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丈夫去世且无儿女,首先查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若有则按遗嘱确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
(二)若没有遗嘱,先确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在世的妻子和丈夫的父母,他们平等继承遗产。
(三)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丈夫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所有继承人在实际继承时,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地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5-12-10 17:3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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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且丈夫去世,若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和父母,即妻子和丈夫在世的父母可平等继承遗产。

2.若丈夫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按遗嘱确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

3.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4.实际继承中,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025-12-10 15: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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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儿女且丈夫去世后,若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丈夫在世父母)可平等继承遗产,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包括配偶、父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和丈夫在世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若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如果在遗产继承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15:15:54 回复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女方可以继承男方的遗产。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但没有领结婚证,男女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女方不能继承男方的遗产。2、《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被继承人(丈夫)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之下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丈夫的父母(如果尚在世),丈夫的配偶(合法配偶),丈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于丈夫的妻子与儿子都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问题,不影响其对于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成年的子女4)、关系密切的近亲属5)、其它近亲属与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18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所述,即便丈夫的妻子与儿子都为精神疾病患者,且对方没有其它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也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作为监护人只能替妻子与儿子监护财产,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的丈夫的遗产仍然属于此二人所有,当然前提是丈夫除了她们之外没有其它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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