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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到检察院能否不起诉

李** 北京-丰台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10 06:26:30 496人阅读

掩饰隐瞒到检察院能否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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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到检察院后确实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法定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在掩饰隐瞒案件中,若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关行为,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2)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像掩饰隐瞒数额小、情节不严重,且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表现,检察院综合考虑后可能决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是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依旧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作出的决定。

提醒:具体案件是否能不起诉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0: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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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争取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明自身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证据,或证明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提供不在场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二)争取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主动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积极退赃退赔。若掩饰隐瞒数额较小、情节不严重,这些行为会增加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

(三)针对存疑不起诉,在补充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完整性提出意见,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5-12-10 10: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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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到检察院后有不起诉可能,具体如下:
法定不起诉:若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又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应决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规定无需判刑或可免刑,如数额小、情节不严重,嫌疑人有自首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可决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应决定不起诉。

2025-12-10 09: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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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到检察院后存在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的可能。
法律解析: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若掩饰隐瞒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如掩饰隐瞒数额较小、情节不严重,且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可能决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作出的决定。

若遇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0 09:4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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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到检察院后有不起诉的可能,主要有法定、相对和存疑三种不起诉情况。
1.法定不起诉: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且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2.相对不起诉: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如掩饰隐瞒数额较小、情节不严重,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有自首、立功表现,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机会。若证据存在问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提出合理质疑,推动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2025-12-10 07:51: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不是自首;但如果所检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则构成立功。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不是指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首。如果所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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