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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从保证方式约定、保证人权利及债权人主张权利方式区分。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偿债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4.实践中判断保证方式要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按约定执行;未明确或约定模糊,通常认定为一般保证。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债权人应了解不同保证方式下的权利行使顺序和条件,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10 08: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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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方式的默认规则: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是法律为平衡各方权益所设的规则。
(2)先诉抗辩权差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且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判断依据:实践中判断保证方式要看保证合同具体约定,合同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按此执行;约定不明或模糊,通常认定为一般保证。
提醒:签订保证合同务必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若对保证方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7:5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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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保证责任顺序区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偿债,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从合同约定判断: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认定为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5-12-10 07: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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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属于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无法偿债,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4.实践中,按保证合同约定判断保证方式,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按此执行,未明确或模糊则通常认定为一般保证。
2025-12-10 06:5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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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的是一般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判断保证方式主要看合同具体约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手段,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实践中,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依约执行,未明确或约定模糊的通常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在保证责任方面存在疑问,或对保证合同的约定有不理解之处,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05:04: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