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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房产与债务如何约定

肖** 浙江-丽水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15:33:20 313人阅读

离婚协议对房产与债务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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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约定
1.详细记录房产信息,包括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清晰确定房产归属,明确是一方所有,还是双方按份额共有。
3.若房产有未还清贷款,要明确后续还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4.涉及过户的,确定过户时间,并约定双方的协助义务。

(二)债务约定
1.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2.对于共同债务,约定双方分担比例和还款方式。
3.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同时要知晓,夫妻间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债务超过约定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09 19: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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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和债务的约定要自愿、公平,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
2.房产方面,要写清位置、产权证号等信息,确定归属和份额。有贷款的,约定好还款责任;涉及过户,明确时间和协助事宜。
3.债务方面,区分共同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约定分担比例和还款方式,个人债务自己承担。不过,夫妻间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多承担的一方可追偿。

2025-12-09 18:3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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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对房产和债务约定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且房产和债务约定各有具体要求。
法律解析:
在离婚协议里,房产约定至关重要。要详细写明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信息,明确房产归属是一方独有还是双方按份额共有。若房产有未还清贷款,需约定好后续还款责任。涉及过户时,要明确过户时间和协助义务,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房产纠纷。对于债务,需先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共同债务要约定双方分担比例和还款方式,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夫妻间对债务的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承担债务超过约定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在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和债务约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09 17:3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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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和债务的约定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且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这是保障约定合法有效的基础。
2.房产约定方面,要详细明确房产信息,包括坐落位置和产权证号等,清晰确定房产归属,如归一方或双方共有及份额。若有未还清贷款,需约定还款责任。涉及过户时,明确过户时间和协助义务,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债务约定方面,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要约定分担比例和还款方式,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夫妻间对债务的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超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充分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条款合法、合理、明确。

2025-12-09 17:0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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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房产和债务约定需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若违背,协议可能被撤销。比如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2)房产约定方面,明确房产信息能避免后续纠纷,确定归属及份额使权益清晰。若有未还清贷款,约定还款责任可防止一方不还款影响另一方征信。明确过户时间和协助义务,保障房产顺利过户。
(3)债务约定方面,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很关键。共同债务约定分担比例和还款方式,可避免双方互相推诿。不过夫妻间债务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承担超份额债务的一方可追偿。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确保约定合理合法。若对房产和债务约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6:28:24 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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