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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夫妻财产费用是多少

刘**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14:10:49 326人阅读

公证夫妻财产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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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公证费用不固定,一般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

2.财产价值较低时按件收费,通常几百元;按标的额收费时,如20万以下部分不超1%,20万-50万部分不超0.8%,50万-100万部分不超0.6%。

3.因地区经济差异,公证收费不同,发达地区可能偏高。各公证机构在规定内有自主定价权,办理时可咨询当地机构。

2025-12-09 19: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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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证夫妻财产费用无统一标准,通常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不同地区、不同公证机构收费有差异。
法律解析:
公证夫妻财产的收费通常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若财产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按件收费,一般几百元;按标的额收费时,如20万元以下部分可能按不超过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等。这是基于公证服务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证机构收费也会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收费相对高些,且各公证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有自主定价权。所以办理夫妻财产公证时,需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具体收费情况。如果对夫妻财产公证收费及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2-09 18: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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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夫妻财产费用无统一标准,通常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且受地区经济水平和公证机构自主定价影响。
1.收费方式:财产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按件收费,一般几百元;按标的额收费时,不同价值区间收费比例不同,如2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不超过0.8%,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0.6%等。
2.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别,经济发达地区收费可能相对较高。
3.机构自主定价:不同公证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有自主定价权。

建议办理公证时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具体收费,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2025-12-09 17: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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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财产公证费用并非固定统一,常见收费方式是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这意味着财产价值不同,收费计算方式有别。
(2)当财产价值处于一定金额以下时,采用按件收费,费用通常为几百元。若按标的额收费,不同价值区间收费比例不同,如2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1%,20万-50万元部分不超0.8%,50万-100万元部分不超0.6%等。
(3)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公证机构收费也会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收费可能相对较高,而且不同公证机构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定价权。所以办理公证时,需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具体收费情况。

提醒: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前,务必向当地公证机构详细了解收费标准,同时注意留存好缴费凭证。不同案情对应收费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6: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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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收费方式。明确公证夫妻财产收费通常按财产标的额分段累加,金额较小时按件收费。

(二)预估费用。根据财产价值对照收费比例估算大致费用,如2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1%,20万-50万元部分不超0.8%等。

(三)考虑地区差异。认识到经济发达地区收费可能较高,不同公证机构有自主定价权。

(四)咨询当地机构。办理公证前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具体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025-12-09 14:41: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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