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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标准是多少

朱** 江西-吉安 银行纠纷咨询 2025.12.09 13:07:51 421人阅读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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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若遇到还款困难,要及时与发卡银行沟通协商,申请合理的还款计划。
(二)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应积极对待,在三个月内尽快还清欠款,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要清楚知晓透支本金数额,不要因忽视利息等费用而陷入高额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025-12-09 17: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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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仍不还,算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金额判定: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3.这里的数额指立案时未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银行收的利息、复利等费用。

2025-12-09 16:5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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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卡人恶意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未还,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且数额指刑事立案时未还的实际透支本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判定恶意透支有严格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超三个月不还才构成恶意透支。而在认定透支数额时,仅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为准,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等费用不计算在内。不同的数额区间对应不同的严重程度,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量刑。如果对信用卡透支及恶意透支的法律认定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12-09 15:2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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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仍不还。依据透支数额不同,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五百万元以上,且数额仅指刑事立案时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含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
2.解决措施和建议: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过度消费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若遇到还款困难,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申请延期还款或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银行方面要加强对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监测,在催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催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025-12-09 13:5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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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恶意透支的判定需满足多个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几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3)需注意,这里的数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提醒:
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若面临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避免因未及时还款引发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3:53:14 回复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认定不应包含利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1、年费;2、换卡工本费;3、换卡手续费;4、卡片升级费;5、利息;6、滞纳金;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8、调单费;9、外币交易结汇;10、补制对账单费;1、超限费(超额金);12、重置密码费;1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14、开具证明手续费;1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16、账户管理费;17、分期付款手续费。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5、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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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哪些

    专业解答恶意透支指信用卡用户未还清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的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500万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024.10.24 14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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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恶意透支数额怎么算

    专业解答信用卡欺诈中的恶意透支金额就是持卡人未偿还的本金,复利、滞纳金等额外费用不算。经过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内还没还的透支本金达到五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金额在五十万到五百万之间,就是“数额巨大”,超过五百万就是“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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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透支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专业解答数额在1万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2024.09.05 1998阅读
  • 恶意透支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专业解答数额在1万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2024.09.03 16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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