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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债务和财产该如何分配

刘** 新疆-喀什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09 05:27:20 387人阅读

分居债务和财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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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居不必然带来夫妻财产和债务分割,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需按法定规则处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在财产方面,若夫妻没有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债务方面,要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虽超此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债务分配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您在夫妻财产和债务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11: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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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会必然致使夫妻财产和债务分割。在财产上,若无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割,同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在债务上,要分清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或虽超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若双方就财产和债务分配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判决。建议夫妻双方提前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各自权益和责任;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9 09:4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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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居状态下,夫妻财产和债务分割并非必然。在财产上,若无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般均等,但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债务方面,要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或虽超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3)当双方对财产和债务分配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提醒:
处理财产和债务分割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09 07: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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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处理:夫妻在分居但未离婚时,若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通常是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先尝试协商,尽量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债务处理:对于债务,要先判断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双方先自行协商债务分配,协商无果则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09 06: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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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不意味着夫妻财产和债务自动分割。若无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同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2.债务要分个人和共同。为家庭日常开销的,或虽超日常但用于共同生活等且能证明的是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一方超日常开销的多为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3.若双方协商财产和债务分配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12-09 05:31:2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李某与张某在大学期间恋爱,毕业后李某与张某未婚同居期间,李某向大学同学王某借款2万元未还。李某向张某分手道别后不知去向。王某张某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条解释表明,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本例中要认定李某在王某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李某张某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他们共同的生产、生活,新问题来了,举证责任谁来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本案因债权人王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李某张某共同的生产、生活,被认定为已出走的李某的个人债务。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在借条上约定,债权人很难证明借款资金使用用途。在债务人李某出具借条之时,债权人王某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同学关系,处于主动地位,如当时知道借款用途为同居生活所需,可以要求张某在借条上签名,或者在借条上写明资金使用用途为李某张某同居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这样就可以无争议地认定该2万元借款为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解答如下,tt  A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8日,A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A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A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转借给A。A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A因患病突然死亡。A死后,薛某要求与A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A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tt  【分歧】tt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tt  夫妻在离婚后又同居的,如果没有办理复婚手续,那么他们不具有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一方在同居期间所欠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代为偿还。如果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殖场,应认定为合伙性质,养殖场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合伙债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一方有义务清偿共同债务。tt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视为两人共同债务。离异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属于同居行为,为共同的生产经营而又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tt  【管析】tt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A和叶某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叶某对1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锦萍王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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