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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前转移资产会判刑吗

陈* 甘肃-定西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08 23:02:37 351人阅读

被起诉前转移资产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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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前转移资产不一定判刑,正常合法的资产转移不涉及违法犯罪,而恶意转移资产则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1.正常合法的资产转移,像基于真实交易、合理赠与等情况,不构成违法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如债务清偿、赔偿责任等恶意转移资产,在民事案件里,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转移行为。
3.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比如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面临相应刑罚。

建议在进行资产转移时确保合法合规,避免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9 07: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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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被起诉前转移资产存在不同情况。正常合法的资产转移,像基于真实交易、合理赠与等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
(2)若转移资产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如债务清偿、赔偿责任等,就可能涉嫌违法。在民事案件里,债权人可依法撤销此类转移行为。
(3)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例如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却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面临相应刑罚。

提醒:
资产转移需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为逃避义务恶意转移。若涉及债务纠纷等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免面临法律风险。

2025-12-09 05:0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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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合法转移资产无需担忧法律责任,要确保资产转移是基于真实交易、合理赠与等合法行为。
(二)若有债权人追讨债务,不能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资产,否则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转移行为。
(三)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积极履行义务,切勿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不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09 03:3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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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起诉前转移资产并非都会判刑。正常合法的资产转移,像真实交易、合理赠与等,不违法犯罪。

2.若为逃避法定义务,如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恶意转移资产,可能涉嫌违法。在民事案件里,债权人能通过法律撤销转移行为。

3.情节严重时会触犯刑法。比如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通过转移资产逃避,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09 02: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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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被起诉前转移资产不一定判刑,合法转移不违法,恶意转移可能涉嫌违法,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法律允许正常合法的资产转移,像基于真实交易、合理赠与等,这类转移不会涉及违法犯罪。然而,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如债务清偿、赔偿责任等而恶意转移资产,就可能违法。在民事案件里,债权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种转移行为。若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刑法。比如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面临相应刑事处罚。所以,资产转移要合法合规。如果对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9 00:07:21 回复

对于未依法转移社保关系应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好各种工作交接手续,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避免劳资纠纷的有效措施,但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借故迁延。  某公司与姜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按规定为姜先生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姜先生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依法裁决某公司为姜先生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赔偿失业金6000余元。  姜先生于1996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2007年11月,某公司与姜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姜先生称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其社会保险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于是申诉要求某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赔偿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6000余元。某公司辩称,曾多次通知姜先生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但姜先生未到单位办理,致使单位无法为姜先生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姜先生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将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予以转移。本案中,某公司虽称曾多次通知姜先生办理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未提交证据对其说法予以证明,仲裁委不予采信,某公司应为姜先生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经调解无效,昌平区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为姜先生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赔偿姜先生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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