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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承诺的内容能否不履行

邢* 浙江-舟山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2.08 11:54:37 308人阅读

合同中承诺的内容能否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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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承诺通常要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得按约定全面履约。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算违约,要担继续履行、补救、赔偿等责任。
2.特殊情况可不履行,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遇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但当事人要对这些情况举证。
3.无正当理由,当事人需严格按承诺履约,不然有法律风险。

2025-12-08 17: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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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承诺内容通常要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面临法律风险,特殊情形可不履行但需举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要依约全面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构成违约,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不过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可不履行,但当事人要对这些情形举证。所以若无正当理由,必须严格按合同承诺履行。若遇到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8 15:3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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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通常要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需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遇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可不履行,不过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为避免法律风险,当事人应做到:
1.严格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约定。
2.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陷入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3.遇到可能的免责情形,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承担举证责任。

2025-12-08 14: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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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需全面履行义务。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2)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这能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3)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当事人可不履行合同承诺,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提醒:
履行合同要严格遵守约定,若遇特殊情况需免责,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3:0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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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严格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避免违约,全面落实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如果遇到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可考虑不履行合同,但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形。
(三)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主动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2-08 12:16:06 回复

解答如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承诺的内容是否改变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如果承诺的内容如要约不一样的,可以认定承诺的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二、承诺生效的时间是什么通知到达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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