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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哪些条件

张** 浙江-舟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08 12:02:28 337人阅读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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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合法性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代位权才有存在的可能。若债权本身存在问题,如因违法交易产生,那么代位权就无法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也是重要条件。当债务人应当且有能力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却消极不作为,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若未到期,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权以此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特定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

提醒: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6: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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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能正确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按以下要点操作:
(一)确认债权合法性,在进行交易时,保留好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凭证,以此证明债权来源合法。
(二)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比如通过书面催告、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权利却未行使,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
(三)核实债务人债权是否到期,可查看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等材料。
(四)判断债务人债权是否专属于其自身,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专属债权类型,避免对这类债权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08 16:0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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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权。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三是债权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否则其债务人可对抗代位权行使。
四是非专属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如基于赡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

2025-12-08 15:0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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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债权合法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石,只有合法债权才能引发后续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这种不作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必要前提,未到期时,其债务人可进行对抗。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这些条件相互配合,保障了代位权制度的合理运行。若遇到债权人代位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13:5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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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同时满足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以及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这四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不合法则无法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债权未到期时,其债务人可对抗代位权行使。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一些特殊费用请求权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2.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在考虑行使代位权时,要先确认自身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可通过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判断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在行使代位权前,确保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对于债务人债权是否专属于其自身,需准确识别,避免错误行使代位权。

2025-12-08 13:29:07 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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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14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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