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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何时进行立案

黄* 广西-梧州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2.08 11:17:15 464人阅读

刑事起诉何时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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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后,会依据管辖范围快速审查。当判定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责,就不予立案,同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
(2)控告人若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3)当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未立案,或者被害人向检察院反映此类情况时,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觉得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执行。

提醒:
控告人要留意申请复议的时间和方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对立案问题存疑,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6: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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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自首人,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详细且与案件相关,便于司法机关审查。
(二)若控告人收到不立案通知且不服,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准备好能证明应当立案的相关证据。
(三)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可向检察院提出请求,配合检察院调查,提供有力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5-12-08 14:4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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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检察院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后,会按管辖范围快速审查。有犯罪事实且需追责就立案;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无需追责则不立案,同时告知控告人原因,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2.若检察院或被害人觉得该立案而公安未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安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通知立案,公安应立即执行。

2025-12-08 13:0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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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检机关对报案等材料按管辖范围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追责应立案,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复议;检察院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况进行监督,认为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其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检机关在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时,需依据管辖范围快速审查。当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处理。若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予立案,同时要把不立案原因告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此外,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有监督职责。当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未立案,或者被害人向检察院反映此类情况时,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觉得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就得执行。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案件立案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13:0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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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检机关对报案等材料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就立案,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无需追责则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这一规定保障了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控告人的申诉权利。
2.若检察院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未立案,检察院可要求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时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应执行。此机制强化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为更好落实这些规定,公检机关应提升审查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对案件判断合理。同时,应畅通控告人复议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院也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合法的不立案情况及时纠正。

2025-12-08 12:19:3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每个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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