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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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共同购买财产分割方式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等财产,离婚时平等分割,未还清的贷款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一起承担。建议夫妻双方提前明确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避免后续纠纷。
(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财产分割方式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提前留存共同还贷的证据,以便在分割时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产,离婚时通常平等分割,未还清的贷款是共同债务,双方一起承担。
2.一方婚前买的不动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3.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依还贷金额、房屋增值等确定。
结论:
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离婚时平等分割,贷款为共同债务;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法律解析:
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等分割,相应未还清贷款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不动产,从法律角度,先由双方协议,体现意思自治。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考虑到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可判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补偿数额综合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等因素确定。如果在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财产分割分婚后共同购买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两种情况。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等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未还清贷款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2.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3.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依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和还贷责任;离婚时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共同还贷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夫妻婚后共同购置房产等财产,离婚时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进行平等分割。同时,未还清的贷款作为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财产和债务的权利义务较为对等。
(2)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归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综合多种因素确定。
提醒:
在处理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财产分割时,要注意留存共同还贷的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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