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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房产该如何分割

高* 云南-德宏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8 02:59:43 332人阅读

离婚时子女房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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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要试图去分割该房产,应明确这是子女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不参与分配。
(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有子女出资时,要收集各方出资证据,如转账记录、出资说明等,以便在分割时证明各方贡献。
(三)若子女未成年,直接抚养方要妥善管理子女房产份额,保障子女权益。
(四)双方先尝试友好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08 06: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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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当作对子女的赠与,是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不能分割。
我了解到,这是为了保障子女权益。
2.若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三方共同出资,法院会综合出资、贡献等因素确定各方份额再分割。
这种做法很公平,能考虑到各方付出。
3.子女未成年,其份额由直接抚养方代管。分割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等原则判决。
这样能确保子女利益得到保障。

2025-12-08 05:5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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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子女房产分割分不同情况处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子女个人财产,夫妻无权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多方出资的,会综合确定各方份额分割;未成年子女份额由直接抚养方代管,分割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可看作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就成为子女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夫妻不能对其进行分割。而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购房款由夫妻与子女共同出资时,法院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综合各方出资和对房产的贡献来确定份额。若子女未成年,为保障其权益,其份额由直接抚养方代管。在分割方式上,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05:1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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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子女房产分割需按不同情形处理。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子女赠与,属子女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
2.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购房款由夫妻与子女共同出资,法院会综合出资情况、对房产贡献等因素,确定各方份额后分割。
3.若子女未成年,其应得份额由直接抚养方代为管理。分割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可起诉。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夫妻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证据。离婚分割房产时,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困难,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12-08 03:4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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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双方均无权对其进行分割,因为财产所有权归子女。
(2)若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购房款是夫妻与子女共同出资,法院在处理分割问题时,会综合考量各方的出资情况以及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和子女各自应得的份额,然后进行分割。
(3)若子女为未成年人,其在房产分割中应得的份额,会由直接抚养方代为管理。房产分割方式可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涉及子女权益时更需谨慎。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03:10:34 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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