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判定不单纯依赖登记。不动产虽常以登记为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是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有例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物权变动效力即产生;继承物权从继承开始时生效;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物权设立或消灭。
对于动产,交付是物权转移标志,而非登记。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交易不动产时,除查看登记情况,还应核实是否存在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
2.涉及继承等情况,及时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以保障权益。
3.动产交易注重交付环节,确保交付完成以实现物权转移。
法律分析:
(1)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使它成为判断物权归属的关键依据。不过,这并非绝对。
(2)当存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情况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物权就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也能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4)动产通常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的标志,和登记并无直接关联。
提醒:在处理物权相关事务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仅依赖登记判断物权归属。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物权生效规则,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虽是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有例外情况。若涉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以其生效时间确定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从继承开始时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行为成就时物权设立或消灭。
(二)对于动产,要清楚是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的标志,而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物权判定不单纯看登记。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登记能公示公信,是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2.不过有例外情况。法院、仲裁机构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即产生效力;继承物权的,继承开始时生效;合法建房、拆房等事实行为使物权变动的,行为完成时生效。
3.动产通常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标志,而非登记。
结论:
物权判定不能仅看登记情况,不动产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有例外;动产以交付为物权转移标志。
法律解析:
不动产通常情况下,登记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就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而对于动产,物权转移一般以交付为标志,并非登记。所以,在判定物权归属时,不能简单依据登记情况,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果大家在物权判定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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