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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上班流产责任该由谁承担

林** 青海-黄南 劳动保障咨询 2025.12.08 01:18:09 427人阅读

怀孕上班流产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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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工作环境有危险因素,像有毒有害化学物、高强度劳动致流产,符合工伤认定,单位担责,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单位提供合理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因劳动者自身或非工作因素流产,单位通常无责。

3.第三人侵权致流产,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劳动者要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资料等证据,明确责任主体,维护权益。

2025-12-08 05: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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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怀孕上班流产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况,工作环境危险因素致流产,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条件,因劳动者自身等非工作因素流产,单位一般无责;第三人侵权致流产,第三人担责。劳动者要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当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高强度劳动等危险因素导致怀孕员工流产,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员工认定工伤后可享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已尽合理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义务,流产是因员工自身身体等非工作因素导致,单位通常无需担责。而第三人侵权造成流产,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资料等证据,才能明确责任主体,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08 03: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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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上班流产责任承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工作环境有危险因素,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高强度劳动等导致流产,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要担责,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因劳动者自身身体或非工作因素流产,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担责。若因第三人侵权致流产,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资料等,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2.若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流程处理。
3.遇到第三人侵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08 02:5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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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作环境包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高强度劳动等危险因素,进而导致怀孕员工流产时,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若用人单位已提供合理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流产是因员工自身身体原因或非工作因素造成,通常用人单位无需担责。
(3)若流产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提醒:
怀孕上班的员工要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资料等证据,以便明确责任主体。不同情况责任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02:4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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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工作环境危险因素致流产,劳动者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准备好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认定成功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

(二)若因自身身体等非工作因素流产,用人单位无责,但劳动者可依据单位的病假等相关制度,享受相应权益。

(三)若因第三人侵权致流产,劳动者可通过与第三人协商、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环境资料等证据,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条表明因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导致流产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2025-12-08 02:43:13 回复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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