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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婚姻纠纷请律师咋收费

周** 湖北-随州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5.12.07 12:07:39 349人阅读

一般情况下民事婚姻纠纷请律师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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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纠纷律师收费方式多元,涵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按件收费适用于争议焦点少、标的额小的案件,收费几千至上万。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依据涉案财产金额按比例收取,财产越多比例越低。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先收基本办案费,再按胜诉执行回款比例收费,适合追讨财产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解除案件不可采用。

具体收费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与知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为保障自身权益,可多咨询几家律所,了解收费标准后再做选择。

1.对于争议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可优先考虑按件收费。
2.涉及较多财产分割的案件,关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合理性。
3.追讨财产类案件可考虑风险代理,但要明确收费比例和方式。

2025-12-07 16: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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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件收费适用于争议简单、标的额小的民事婚姻纠纷案件,费用在几千到上万元,这种方式简单明了,对于情况不复杂的案件较为合适。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依据涉案财产金额按比例收取,财产越多比例越低。这能体现案件涉及财产规模对收费的影响,财产多的案件虽比例低,但整体收费可能较高。
(3)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先收基本办案费,再按胜诉执行回款比例收费,常用于追讨财产类案件。不过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等人身关系案件不能采用。这种收费方式能激励律师尽力争取胜诉和执行回款。
(4)收费还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知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

提醒:选择律师时要综合考虑收费方式和上述影响因素,多咨询律所,若案件情况特殊,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5-12-07 15: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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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件争议焦点单一、标的额小,可考虑按件收费方式,明确收费范围在几千到上万元之间,避免额外费用。
(二)涉案财产金额较大时,选择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提前了解不同金额区间的收费比例,因财产越多比例越低,要核算清楚费用。
(三)追讨财产类案件可尝试风险代理收费,但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能采用。
(四)多咨询几家律所,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与知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对收费的影响,再确定合适的律师。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继承案件等情形除外。

2025-12-07 14: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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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婚姻纠纷律师收费方式有按件、按标的额比例和风险代理三种。按件收费用于争议简单、金额小的案子,几千到上万。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涉案财产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财产多比例低。
3.风险代理先收基本费用,再按胜诉回款比例收费,适用于追讨财产案,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解除案不行。
4.收费受案件复杂、律师资历和当地经济影响,建议多咨询律所再选。

2025-12-07 13:2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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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婚姻纠纷律师收费方式有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受多种因素影响,建议多咨询律所后再做选择。
法律解析:
在民事婚姻纠纷中,律师收费方式各有特点。按件收费适用于争议焦点少、标的额小的案件,费用几千到上万元。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涉案财产金额按比例收取,财产越多比例越低。风险代理收费则是律师先收基本办案费,再按胜诉执行回款比例收费,不过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等案件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具体收费还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与知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所以在遇到民事婚姻纠纷需要聘请律师时,为了能选择到性价比高且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服务,建议多咨询几家律所,了解他们的收费标准。如果对民事婚姻纠纷律师收费还有疑问,可随时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7 13:00:24 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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