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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明确约定债务不还有效吗

陆** 北京-通州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07 09:27:27 376人阅读

夫妻明确约定债务不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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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明确约定债务承担对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此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不过,对于外部善意债权人,若其并不知晓该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夫妻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而债权人不知情,起诉双方还款时,法院会支持债权人诉求。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夫妻间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通过内部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若您在夫妻债务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07 13: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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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明确的债务承担约定在内部有效,但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可书面约定债务承担,在夫妻内部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2.但对外部善意债权人而言,若其不知该约定,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比如夫妻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不知情而起诉双方还款,法院会支持。
3.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夫妻间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夫妻间约定的效力。
4.建议夫妻在进行债务约定时,尽量让债权人知晓,避免后续纠纷。若债权人不知情,承担了额外债务的一方要及时留存证据,以便向另一方追偿。

2025-12-07 12: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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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之间能够通过书面协议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效力,双方需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内部关系中,约定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
(2)对于外部善意债权人而言,由于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3)当夫妻一方按照法院判决承担了债务后,依据夫妻间的约定,其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这保障了在内部约定下承担额外债务一方的权益。

提醒:
夫妻约定债务承担时要考虑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可先了解夫妻间是否有债务约定情况,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12:0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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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在制定债务承担书面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明确、详细,避免产生歧义,明确各自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比例。
(二)在与债权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如果有债务约定,尽量向债权人披露该约定,以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三)若一方承担了超出约定的债务,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协议等,以便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5-12-07 10:1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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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可书面约定债务承担,此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双方需按约定执行。

2.面对外部善意债权人,若其不知该约定,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债。

3.一方偿债后,可依夫妻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如债权人起诉还款获法院支持,偿债方可追讨。

4.夫妻债务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5-12-07 09:33:32 回复

【法律意见】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用途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意见】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用途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总结: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简介:婚内财产约定不明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20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到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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