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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撤销合同有效该怎么去操作

邓** 山东-日照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7 11:03:07 429人阅读

想让撤销合同有效该怎么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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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撤销合同有效,需按特定步骤操作。首先要确认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接着,当事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需在九十日内,其他情形如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胁迫、显失公平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最后,行使撤销权时,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合同,由其依法裁判。

建议在遇到可撤销合同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准确判断撤销事由并把握好撤销权行使期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7 13: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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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让撤销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包括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胁迫、显失公平等。这些情形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自愿基础,为撤销合同提供了法定依据。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由其依法裁判。

提醒:
撤销权行使期限很重要,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不同可撤销情形对应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13:0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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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可撤销情形,包含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胁迫、显失公平等。只有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才具备撤销合同的基础。
(二)把握撤销权行使期限。重大误解需在九十日内行使;一般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三)选择合适的撤销方式。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2-07 12: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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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可撤销情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才具备撤销条件。

2.把握撤销时间:知道撤销事由起,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其他情况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终止一年内行使。若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选择撤销方式: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其裁判。

2025-12-07 11: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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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让撤销合同有效,需确定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裁判。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在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撤销。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其他一般情形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行使时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撤销,若无法达成一致,就可借助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若在合同撤销方面存在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07 11:17: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根据意愿解散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继续存在。这是公司解散撤销的规定,是新公司法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  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除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二,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第三,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另外,公司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撤销仅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对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及司法解散的情形,则不允许解散撤销。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命令解散可由当事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其权利得到救济。显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撤销适用范围较窄,与国外有较大区别。笔者以为,对解散撤销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比如,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场合,在公司财产尚未分配的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撤销或公司继续,属于公司的自我纠正,符合鼓励投资创业的政策导向。其操作程序可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解散撤销的特别决议,然后按照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以便使解散撤销,使公司继续。当然,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解散撤销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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