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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前羁押三天怎么算

蒲** 黑龙江-大庆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07 06:03:13 473人阅读

刑事拘留羁押三天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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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续判刑不同折抵情况不同。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前的羁押,后续判刑不同折抵也有差异。若被判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羁押一日同样折抵刑期一日。
(三)当存在先行羁押再被判刑情况时,应将先行羁押时间从相应刑期中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12-07 09: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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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前羁押三天一般会折抵刑期。若后续判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样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可折抵刑期。判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一日;判拘役、有期徒刑的,两日折抵一日。
3.这么做是为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防止重复处罚,如先羁押三天再判拘役四月,这三天会从刑期中扣除。

2025-12-07 07:4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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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拘留前的羁押三天通常会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也可折抵刑期,不同刑罚折抵标准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有明确标准。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刑事拘留前的羁押,若后续被判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三天后被刑拘,之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三天会从拘役刑期中扣除,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重复处罚。若你在刑期折抵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7 07: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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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前的羁押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重复处罚的重要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前羁押,后续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对于司法机关,应准确掌握折抵刑期的法律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准确计算折抵期限,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3.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发现折抵刑期计算有误,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法律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刑期折抵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知晓度。

2025-12-07 07:3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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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拘留前羁押三天折抵刑期是有法律依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规则为: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刑事拘留前的羁押折抵刑期规则为:后续被判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这样的折抵规定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如先行羁押三天后被判处拘役,这三天会从拘役刑期中扣除。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可能影响刑期折抵的具体计算,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07:18:57 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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