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N+1”指单位按员工工作年限付补偿(N),另多给一个月工资(+1)。适用情况有:
1.员工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做原工作,也做不了单位新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依旧无法胜任。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大变,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
单位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约并支付“N+1”补偿。
结论: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按“N+1”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这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1”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直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并支付“N+1”补偿。若遇到类似劳动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金“N+1”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N”代表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1”指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种补偿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达成协议。
为合法合规支付“N+1”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做到:
1.严格遵循法定适用情形,只有符合规定的三种情况才能支付“N+1”补偿。
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若未提前通知,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记录、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证明等,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1)经济补偿金“N+1”包含两部分,“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1”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2)其适用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依旧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经济补偿,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支付“N+1”补偿需遵循法定程序,若未按规定操作,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劳动者遇到自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N+1”经济补偿。
(二)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就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N+1”补偿。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且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要求“N+1”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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