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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谅解情况下交通事故重伤二级判几年

唐** 广西-北海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07 02:14:23 450人阅读

无谅解情况下交通事故重伤二级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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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无谅解不一定判刑。只有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同时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根据情节不同有所差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肇事方过错程度、是否积极施救及赔偿等案件具体情况。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驾驶者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若发生事故,要积极施救并配合处理,主动承担责任,争取从轻处罚。

2025-12-07 06: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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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没有谅解书不一定判刑。只有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法定情形之一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2)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不同标准。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院量刑并非只看结果,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像肇事方过错程度、是否积极施救和赔偿等因素综合判定。

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施救、配合调查并主动赔偿。不同案情对应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05:5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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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提供准确信息。
(二)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避免伤者伤势恶化,同时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等赔偿责任,展现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
(三)若不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在事故中责任较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12-07 05:5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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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没谅解书也不一定要判刑。通常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主责或全责,且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2.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情节恶劣,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肇事方过错、有无积极施救赔偿等案件具体情况。

2025-12-07 03: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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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无谅解不一定判刑,存在特定情形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依具体情节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需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同时具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之一,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肇事方过错程度、是否积极施救及赔偿等案件具体情况。若您遇到类似交通事故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07 02:16:38 回复

有谅解书,说明民事己赔偿,己处理好了。能取保侯审,就有很大的机会被处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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