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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无书面通知如何处理

朱** 广东-潮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6 15:22:22 366人阅读

合同到期无书面通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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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单位没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员工继续工作,视作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单位要及时补签。超一个月未签,付双倍工资。员工不愿续签,到期可离职,单位办手续。

2.其他民事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没书面通知不影响效力。双方想继续合作,重新协商签新合同。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关系有效,权利义务参考原合同。

2025-12-06 20: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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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到期无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未通知,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按原条件履行,超一月未签合同单位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愿续签可到期离职。其他民事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继续合作需重签合同,一方履行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关系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按原条件履行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及时补签合同的义务,超过一个月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来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劳动者不愿续签,离职并要求单位办理手续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其他民事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未书面通知不影响此效力。若双方想继续合作,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能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关系有效,权利义务参照原合同,这是对交易习惯和双方意思的尊重。如果您在合同到期无书面通知的情况中遇到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6 20: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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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无书面通知,处理方式因合同类型而异。劳动合同方面,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及时补签合同,超一个月未签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愿续签,可到期离职并要求单位办理手续。

其他民事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未书面通知不影响效力。若双方想继续合作,需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若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关系有效,权利义务参照原合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避免双倍工资风险。
2.劳动者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提前做好离职准备并要求单位办理手续。
3.民事合同双方若有继续合作意向,尽快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

2025-12-06 18: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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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方面,当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根据法律视为双方按原条件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有及时补签合同的义务。若超过一个月未签,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若劳动者不想续签,可在合同到期时离职并要求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民事合同方面,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有无书面通知不影响其效力。若双方想继续合作,需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若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权利义务参照原合同约定。

提醒: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处理续签或终止事宜,避免支付双倍工资风险;其他民事合同到期若要继续合作应尽快重新签约,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16: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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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方面
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续签或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要及时补签合同。若超过一个月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若劳动者不愿续签,可在合同到期时离职并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二)其他民事合同方面
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未书面通知不影响效力。若双方想继续合作,需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若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关系有效,权利义务参照原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2-06 15:35: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书面合同时如何证明合同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一)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但是,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证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证事实呢?笔者建议,当事人此时可以从其他物证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这些材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明作用。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所接触的书面文件、物件等,虽然这些材料并不是书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下面我简要分析另外两种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一般说,凡能了解事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语并不是证人证言,而是证人向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才是证人证言。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所谓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摄影胶卷、幻灯片、投、无声录像带、无声、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录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对于录音而言,当事人还应当将录音中各个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详细整理为书面材料,和刻录后的光盘一起提交,这样才能更加便于审理案件,从整理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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