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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该咋办

马** 海南-省直辖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06 02:41:28 489人阅读

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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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是理想状态,可在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能避免债务纠纷,保障双方财产权益,一方出现个人债务时另一方可用协议等证据抗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对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进行约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且个人名义债务自行承担,以及在离婚协议里清晰写明无共同债务,这些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出现个人债务,债权人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拿出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等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该债务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约定和证据能有效避免双方因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各自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您在夫妻债务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6 0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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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是理想财务状态,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明确无共同债务,能避免债务纠纷,保障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为保障双方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债务,规定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自行承担。
2.涉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清晰写明无共同债务。
3.若一方出现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可用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等证据抗辩,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不属共同债务。

2025-12-06 05: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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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是良好财务状态,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这一点,规定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自行承担,能从法律层面界定债务归属,避免双方财产混同引发的潜在风险。
(2)离婚协议中清晰写明无共同债务,是对婚姻关系结束时债务情况的再次确认,为双方财产分割和后续生活提供明确依据。
(3)当一方出现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时,另一方凭借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等证据抗辩,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可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提醒: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效力,不同案情下债务认定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4:2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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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且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由本人承担。
(二)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写明无共同债务。
(三)若一方出现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时,另一方用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等证据抗辩,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06 03:5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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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存续期无共同债务是理想财务状态,双方可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自行承担。

2.离婚时,离婚协议也要写明无共同债务,可避免债务纠纷,保障双方财产权益。

3.若一方出现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可用婚内或离婚协议等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5-12-06 03:51:38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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