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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期间能否查阅案卷

叶* 陕西-延安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06 00:58:46 365人阅读

刑事再审期间能否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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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刑事再审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法院许可,可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再审案件起即可进行这些操作,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行使该权利。这赋予了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全貌的途径,有助于他们为再审做准备。
(2)查阅案卷意义重大,能让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好地制定再审策略、寻找有利证据等。
(3)查阅过程要严格遵守法院规定和程序,如在指定场所进行,保障案卷材料安全完整。一旦违反规定,法院有权中止查阅行为。

提醒:查阅刑事再审案卷务必遵守法院规定,违规可能影响查阅进度和自身权益,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6: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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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刑事再审查阅案卷时,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二)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再审案件起,可自行安排合理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查阅等,但需注意保管好材料,不得损坏或丢失。
(三)其他辩护人需先向法院提出查阅申请,经许可后,在查阅过程中遵循法院关于案卷材料安全和完整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5-12-06 04: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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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再审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法院许可,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再审案起即可行使该权利;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能如此。

2.查阅案卷利于相关人员了解案情,为再审做准备。

3.查阅要遵守法院规定程序,如在指定场所进行,保障材料安全完整。违反规定,法院可中止查阅。

2025-12-06 02: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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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再审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法院许可可查阅等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再审案起可查阅等,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行使该权利,查阅要遵守法院规定。
法律解析:在刑事再审程序里,为保障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相应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有直接查阅的权利,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许可。这一规定有助于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为再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查阅必须遵循法院的规定和程序,比如要在指定场所进行。一旦违反规定,法院有权中止查阅行为。若在刑事再审查阅案卷材料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12-06 01:4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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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再审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法院许可,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再审案件起,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均可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查阅案卷利于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为再审做足准备。
2.为保障查阅工作有序进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院规定和程序。比如要在指定场所开展查阅,维护好案卷材料的安全与完整。
3.若违反规定,法院会采取中止查阅行为等措施。建议相关人员在查阅前仔细了解法院的具体要求,查阅过程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违规,以顺利获取所需信息,推动再审工作合理开展。

2025-12-06 01:44:01 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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