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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和流程

唐* 贵州-遵义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05 10:15:56 370人阅读

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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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以下情形者: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采取此措施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结。
2.由公检法决定是否采取,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宣读决定书并告知规定。
3.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批准不离开执行处、住址变动及时报告等,违反情节严重可逮捕。

2025-12-05 16: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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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定情形可适用,由办案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规定,违反严重的可被逮捕。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该措施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下,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时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并告知应遵守的规定,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所、住址变动及时报告等。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就会被予以逮捕。若对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5 14: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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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它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办案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准确适用,避免滥用或不当使用。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要规范流程,向被监视居住人清晰传达规定内容,加强监督。
-被监视居住人需自觉遵守规定,若违反应依法处理,维护法律权威。
-加强对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其实施效果。

2025-12-05 13:5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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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有明确适用条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时,可采取监视居住。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2)监视居住的流程包括决定和执行两个主要环节。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措施,之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时会向相关人员宣读决定书并告知应遵守的规定,确保其清楚知晓自身权利义务。
(3)被监视居住人需严格遵守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所、住址变动及时报告等。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面临逮捕的后果,这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约束。

提醒:被监视居住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导致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2: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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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办案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被监视居住人要明确知晓自己在监视居住期间需遵守的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三)执行机关要规范执行流程,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并告知规定,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5-12-05 11:33:3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1、由公安机关执行。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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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6 13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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