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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抓捕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李** 重庆-石柱县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05 04:37:56 415人阅读

公安抓捕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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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安抓捕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等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若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足应不起诉。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采取逮捕措施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就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当公安抓捕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辩护人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还能委托律师,律师可和公安机关沟通,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旧不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您在类似法律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5 08: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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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抓捕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有多种应对途径以保障合法权益。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辩护人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法律规定逮捕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其次,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能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指出证据问题。最后,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两次后仍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如下:一是相关人员及时掌握案件证据情况,适时提出申请。二是犯罪嫌疑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三是检察机关严格审查,确保补充侦查工作有效开展。

2025-12-05 07:2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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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公安抓捕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法律明确规定,实施逮捕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则不符合逮捕条件,这从法律层面限制了不当逮捕行为。
(3)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能够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指出证据方面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案件依法处理。
(4)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不被错误追诉。

提醒:遇到公安抓捕证据不足的情况,要及时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得针对性分析。

2025-12-05 06:3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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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安抓捕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辩护人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犯罪嫌疑人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与公安机关沟通,清晰指出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一方要关注补充侦查情况,若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可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5-12-05 06: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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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安抓捕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逮捕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能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和公安机关沟通,指出证据问题。

3.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两次后仍不足则应不起诉。

2025-12-05 06:25: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3、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5、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6、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7、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8、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9、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10、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2、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3、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5、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6、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7、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8、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9、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10、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2、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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