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定不一定要等伤好,需依据具体伤情、鉴定类型及专业鉴定机构要求来确定。一般损伤经治疗和恢复,伤情相对稳定时才进行鉴定,例如骨折需在愈合且拆除固定装置,能准确判断肢体功能受损程度时开展。
2.不过部分情况不用等完全康复。如颅脑损伤造成智力、精神障碍等,因其可能具有不可逆性,在医疗终结、病情基本稳定时即可鉴定,这样能避免伤者等待完全康复再鉴定而影响及时获赔。
3.建议伤者在遭遇需要伤残鉴定的情况时,及时与专业鉴定机构沟通,了解针对自身伤情的鉴定时间要求,以便顺利推进鉴定流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伤残鉴定的时间安排并非一概而论,对于经过治疗和恢复后伤情能相对稳定的情况,通常要等病情稳定后开展鉴定。以骨折为例,只有在骨折愈合且拆除固定装置,能精准判断肢体功能受损程度时,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
(2)然而,部分情况无需等到伤者完全康复。例如颅脑损伤引发智力、精神障碍等,由于这类损伤可能具有不可逆性,在医疗终结、病情基本稳定时就可进行鉴定。若非要等到完全恢复再鉴定,会使伤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3)伤残鉴定的时间需依据具体伤情和鉴定类型,严格按照专业鉴定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提醒:
不同伤情的鉴定时间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避免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影响权益。
(一)对于损伤后经过治疗和恢复能达到相对稳定状态的,如骨折情况,应等待骨折愈合、拆除固定装置,能准确判断肢体功能受损程度时再进行伤残鉴定,保证鉴定结果准确。
(二)对于存在不可逆损伤的情况,如颅脑损伤导致智力、精神障碍等,在医疗终结且病情基本稳定时就可进行鉴定,避免因等待完全康复而影响伤者及时获赔。
(三)最终是否等伤好后做鉴定,要依据具体伤情和鉴定类型,严格按照专业鉴定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1.伤残鉴定不一定要等伤好。一般损伤经治疗恢复,伤情稳定的,要等病情稳定后鉴定,如骨折,需在愈合、拆除固定装置,能准确判断肢体功能受损程度时进行。
2.有些情况不用完全康复。如颅脑损伤致智力、精神障碍,医疗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即可鉴定,因其可能不可逆,等完全康复再鉴定会影响伤者获赔。
3.是否等伤好,要根据具体伤情、鉴定类型,按专业鉴定机构要求确定。
结论:
伤残鉴定不一定要等伤好之后,是否等伤好需依据具体伤情、鉴定类型,并按照专业鉴定机构要求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安排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对于经过治疗和恢复后伤情能相对稳定的情况,如骨折,通常要等骨折愈合、拆除固定装置,能准确判断肢体功能受损程度时进行鉴定。然而,对于一些存在不可逆损伤的情况,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智力、精神障碍等,在医疗终结且病情基本稳定时就可鉴定,不必等到完全康复,这样能避免影响伤者及时获赔。总之,伤残鉴定的时间安排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伤情和鉴定类型,遵循专业鉴定机构的要求。如果大家在伤残鉴定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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