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存在几种明确的立案追诉情形。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者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都要被立案追诉。这体现了法律对聚众赌博营利行为的严格管控。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会被立案追诉。随着网络发展,网络赌博危害大,此规定能有效打击相关犯罪。
(3)若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会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这扩大了打击范围,避免有人为赌博犯罪提供便利而逃避法律制裁。
提醒:参与赌博及相关活动均有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存在组织赌博的行为,要避免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也不要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否则会被立案追诉。
(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此类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会被立案追诉。
(三)不要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否则会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情形要立案追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当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应立案追诉。
3.明知他人赌博犯罪,还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按赌博罪共犯处理。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特定人数赌博且满足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条件,或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等,以及在网络建赌博网站、为其代理接受投注,还有为赌博犯罪提供直接帮助的,都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在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或者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利,都构成可立案追诉的情形。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而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的,按赌博罪共犯处理。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赌博及相关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如果对赌博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清晰的法律建议。
1.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有多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以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都在立案追诉范围内。此外,在网络上建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也应立案追诉。明知他人赌博犯罪还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2.解决措施和建议: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赌博活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赌博平台。加大对赌博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赌博违法性的认识。对于发现的赌博行为要及时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赌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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