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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要怎样进行追回

侯** 云南-玉溪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04 07:21:59 341人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要怎样进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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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追回,先确定为共同债务,到期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判决后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债权人要追回此类债务,需按步骤进行。首先确定债务性质,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共同债务是关键。债务到期后,先与夫妻协商还款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失败,向法院起诉并提交证明债务存在及属共同债务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判决后,若夫妻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依法处置夫妻财产来实现债权。若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追回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12: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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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追回需按规范流程操作。确定债务性质是基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债务到期后,可先与夫妻协商还款。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债务存在及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据。
3.法院判决后,若夫妻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夫妻财产,拍卖、变卖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以实现债权。

建议债权人在交易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在追债过程中,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11:0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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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债务性质是关键,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后续追债的基础。
(2)债务到期后,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债权人可先尝试与夫妻双方沟通,要求偿还债务。
(3)协商不成,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债务存在及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据。
(4)若法院判决后夫妻双方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拍卖、变卖名下房产、车辆等方式实现债权。

提醒:
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充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针对性分析。

2025-12-04 09:2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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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性质:需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协商解决: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先尝试与夫妻双方沟通,要求他们偿还债务。
(三)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债务存在及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据。
(四)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后,若夫妻双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拍卖、变卖名下房产、车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04 09:0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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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债务性质:先确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

2.尝试协商还款: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与夫妻双方沟通,要求偿还。

3.提起法律诉讼: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列夫妻双方为被告,并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4.申请强制执行:若判决后夫妻仍不还钱,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申请执行,法院会处置其财产偿债。

2025-12-04 09:00:49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方怎么追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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