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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自动取保何时进行

张* 山东-日照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2.04 08:57:38 446人阅读

公安自动取保何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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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会在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定情形时主动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四种情形下会主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出现这些情况时,公安机关会结合案件侦查等实际状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遇到涉及取保候审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4 11: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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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主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保障人权和适应案件实际情况的体现。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能让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配合案件处理。
2.当出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且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时,公安机关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3.为保障公安自动取保工作的规范进行,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情形和程序作出决定。同时,要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规范透明。此外,还需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案件侦查。

2025-12-04 10: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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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自动取保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保证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能保障嫌疑人一定的自由,同时不影响案件侦查,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3)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
(4)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时取保候审,可防止超期羁押,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提醒: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09: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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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自身符合公安自动取保的情形,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说明自身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怀孕或哺乳可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二)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以增加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三)若被要求提出保证人,要寻找符合条件的人,保证人需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12-04 09: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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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自动取保指公安机关主动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2.常见情形有: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嫌疑人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婴儿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到期但案件未结。
3.出现这些情况,公安机关会依侦查等实际情况决定取保,要求嫌疑人找保证人或交保证金。

2025-12-04 09:14:08 回复

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十一条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第十二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支付(申领)办法(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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