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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张** 新疆-石河子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04 02:28:58 470人阅读

父母离世后子女抚养权<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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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离世后,子女抚养权依监护能力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者的顺序确定,有争议时可由相关部门指定或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世后子女的监护权有明确的确定规则。首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若他们无监护能力,兄、姐成为监护人。若兄、姐也不符合条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担任。当各方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或直接都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且指定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如果大家在子女监护权确定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025-12-04 07: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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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后子女抚养权会按一定规则确定。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若其无监护能力,兄、姐担任监护人;若兄、姐也不符合条件,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才可担任。

若各方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时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为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相关部门主动介入,及时了解情况并指导监护权确定;二是建立监护监督机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三是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提升监护能力。

2025-12-04 05:4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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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离世后,子女抚养权首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基于亲属关系和一定的抚养传统,他们与孩子有较近的血缘联系,能给予亲情关怀。
(2)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兄、姐成为监护人。兄姐与孩子年龄差距相对较小,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孩子的需求。
(3)当兄、姐也无法监护时,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可担任,但需相关部门同意,这保障了孩子能有合适的成长环境。
(4)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相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且指定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提醒:确定监护人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若对监护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12-04 04: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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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父母离世,优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子女监护人,可直接承担起监护责任。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由有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三)若兄、姐也无监护能力或不存在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先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当各方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时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025-12-04 04:3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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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离世,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2.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由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兄、姐也无监护能力或不存在时,其他愿意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可担任。
4.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由相关组织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5.指定监护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原则进行。

2025-12-04 03:21: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父母去世继女抚养权是否归继父或继母享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正确解读这条规定,应当明白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没有抚养与赡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依法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那么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即便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后来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您好,关于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对于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协议处理父母离婚时,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包括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除外。2、子女不满两周岁父母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尚处于哺乳期,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除外。特殊原因主要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3、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且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时,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综合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子女随哪方父母生活较长,并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子女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不应与其共同生活。此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比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4、子女已满十周岁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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