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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人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责任承担不同。
2.一般保证,要等债务人还不出钱,且债权人起诉或仲裁、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受偿,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找债务人,也能找保证人担责。没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
4.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可向债务人追偿,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5-12-03 16:2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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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承担不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在借款担保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差异明显。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债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此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若遇到借款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03 15:2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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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承担有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责,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偿,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设定担保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日后纠纷。
2.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谨慎决定。
3.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3 14: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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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责任承担有显著差异。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通常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提供担保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不必要风险。遇到担保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2: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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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若有借款担保,要明确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若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二)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25-12-03 11:37: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