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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征收补偿费用具体是多少

刘** 四川-眉山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2.03 00:58:56 409人阅读

围墙征收补偿费用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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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墙征收补偿费用无统一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补偿会考虑围墙结构类型,像砖砌、石砌成本不同补偿有差异,且成新程度不同补偿也不一样,新建与老旧围墙补偿有别。
2.征收方通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评估作价,评估中会考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
3.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提供评估报告以了解补偿计算依据。若对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先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25-12-03 05: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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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围墙征收补偿无统一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结构类型是重要考量因素,砖砌、石砌等不同结构因成本差异,补偿会有所不同。
(2)围墙的成新程度也影响补偿金额,新建围墙和老旧围墙在补偿上存在差别。
(3)征收方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依据包括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同时会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等。
(4)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提供评估报告,以了解具体补偿的计算依据。若对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先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能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提醒:被征收人要及时关注评估过程和结果,若对补偿有疑问尽早协商,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0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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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围墙征收补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被征收人要关注围墙结构类型、成新程度等对补偿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求征收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提供评估报告,以此了解具体补偿计算依据。
(三)若对补偿费用有异议,先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25-12-03 04: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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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墙征收补偿无统一标准,需结合多因素确定。补偿考虑围墙结构类型,像砖砌、石砌成本不同,补偿有差异;也看围墙成新度,新建和老旧围墙补偿不同。
2.征收方通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评估作价,评估会考量当地经济、建材价格、人工成本等。
3.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方提供评估报告,了解补偿计算依据。若对补偿有异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满还能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25-12-03 02:5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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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围墙征收补偿费用无统一标准,要结合围墙结构类型、成新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可协商、申请复核评估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应公平合理。围墙征收补偿考虑围墙结构类型和新旧程度,是因为不同结构成本不同,新建与老旧围墙价值有差异。征收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评估作价,且考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以确保补偿合理。被征收人有要求征收方提供评估报告的权利,可了解补偿计算依据。若对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先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满还能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系列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围墙征收补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3 01:44:0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征地的程序;(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三)批后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四)争议裁决

您好,针对您的征收补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样子的问题解答如下,征收补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样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7条总共规定了六种征收补偿款,分别为: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费、奖励费。这六种征收补偿款和第18条规定的“住房保障”共同构成了该条例的补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内容上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即房价和地价补偿之和;在补偿的计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具体评估确定;在补偿的标准上有一个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获得货币补偿或者用于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房屋后,都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对于自行安置过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为引发的,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上述费用。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也构成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主要内容之一。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通常做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也称过渡安置费。因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房屋征收部门安置的新房前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过渡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过渡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通常做法是,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个别地方按人口计算。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前,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会获得这部分补偿,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如何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认定非住宅房屋,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必须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性用房;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违法经营。4、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征收条例》强调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义务,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尽管有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补偿不能完全涵盖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相对发达的大都市,城市房屋价格高起,物价飞涨,对于经济收入相对有限的普通市民而言,产业的重置和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更有实在的生活压力。城市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的需要而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损失,他们为城市发展作出的牺牲,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主要是针对因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及其工作能力而给予的一种补偿和帮助,而奖励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而给予的一种物质上的激励。在实践中,各地为了推动城市房屋拆迁,也有各种各样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都有待商榷,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征收条例》不仅要求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更要求其制定统一的补偿和奖励办法,增强补助和奖励的规范性和公平性。5、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征收是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因此不能像《征收与补偿条例》15条关于房屋征收范围规定的那样,就房屋本身狭义的理解征收范围,或者根据《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与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来理解房屋,而须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建筑区划观念为指导,系统的理解被征收人地上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地上定着物。虽然这样理解可能偏离《征收条例》用语的文义,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补偿范围,实现公平补偿。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房屋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地上定着物,而是以其为核心的建筑或者建设系统。例如对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由《物权法》第73条可以看出,除房屋之外,建筑区划内至少存在着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也至少包含道路,公共场所或林木等。因此,房屋征收并非仅仅是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或单独所有的建筑物,而是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或者生活空间。这决定了征收补偿不仅仅是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而应包含着对生产、生活或者生存条件的补偿。当然,立足于被征收人生产或生活进行补偿,并不是说毫无限制的补偿。为有效解决纠纷,只有具备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公平补偿才能得到实现。为此,首先需要从法律技术上明确到底哪些损失应该得到补偿。给予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价值的补偿自不必说,建筑区划内为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所有业主,或为单独享有建筑物所有权者共有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花草、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同样应予以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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