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贩卖180万动物制品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退赃需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款项,积极、全额且及时退赃在量刑时可获从轻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贩卖动物制品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退赃标准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若贩卖动物制品获利180万,就需退还这180万。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赃是从轻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主动且全额退赃,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若只是部分退赃,从轻幅度会相对较小。而且退赃要及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退赃,越早退赃对从轻量刑越有利,不过具体从轻幅度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贩卖动物制品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退赃标准一般是退还贩卖动物制品所获全部违法所得,如贩卖180万动物制品就需退还该款项。积极退赃是司法实践中的从轻量刑情节。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应主动且全额退赃,展现认罪悔罪态度,争取法院在量刑时更大程度从轻处理。
2.退赃要及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进行,尽早退赃能增加从轻量刑的可能性。
3.若无法全额退赃,也应尽量多退,虽从轻幅度相对较小,但也能体现一定的悔罪表现。最终从轻幅度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法律分析:
(1)贩卖动物制品若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贩卖180万动物制品的违法所得需全部退还,这是退赃的基本标准。
(2)积极退赃在司法量刑上意义重大。主动且全额退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3)若只是部分退赃,从轻处罚的幅度会相对较小。并且,退赃时间也很关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都能退赃,越早退赃,对从轻量刑越有利。不过,具体的从轻幅度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提醒: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旦涉罪应及时、全额退赃争取从轻处罚,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涉及贩卖180万动物制品的案件,应退还全部贩卖所获款项以满足退赃标准,这是完全退赃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主动退赃,且要做到全额退赃,以此展现认罪悔罪的态度,争取法院在量刑时更大程度的从轻处理。
(三)退赃要及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几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退赃,并且退赃时间越早,对从轻量刑越有好处。若只能部分退赃,从轻幅度会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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