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不可代位行使。
2.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代位权以其到期为前提,未到期就不能行使。
3.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有效,若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无法代位行使。
4.对债权人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此时行使代位权没必要。
结论:
债权人在债务人债权专属于其自身、未到期、不合法有效,以及对债权人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严格条件限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不能被代位行使。同时,债务人的债权需到期,未到期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为前提。并且,若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有效,如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另外,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还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缺乏必要性。如果大家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债权人在四种情形下不得行使代位权。一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二是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为前提。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有效,若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四是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仍有偿还能力,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缺乏必要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准确识别债务人债权是否专属于其自身,避免错误行使代位权。
2.关注债务人债权的到期情况,在未到期时不贸然行使代位权。
3.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综合评估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判断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为条件,未到期时债权人不能随意介入,以保障正常的债务履行顺序。
(3)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有效,若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不存在或失去效力的权利。
(4)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仍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缺乏必要性,以免过度干涉债务人正常的经济活动。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需严格审查上述情形,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行使导致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明确其范围,避免对这类债权行使代位权,比如涉及扶养、抚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
(二)在考虑行使代位权时,要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则不可行使。
(三)需审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若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不能代位行使。
(四)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明显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不要轻易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业解答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包括: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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