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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工司应该负怎样样责任
您好,具体研判分析案情,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若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若未死亡,公司一般无赔偿责任,但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保。解决方案:先去认定是否属工伤,若属工伤,与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不属工伤,按病假规定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支付工亡补助金否则,个人疾病,单位没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需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的工作时间。所以A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某制衣厂有限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A打卡时是处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故A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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