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长沙法律咨询 > 长沙工资福利法律咨询 > 干服务员没签合同老板不给工资咋处理

干服务员没签合同老板不给工资咋处理

杨* 湖南-长沙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01 22:30:07 464人阅读

干服务员没签合同老板不给工资咋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长沙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长沙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干服务员没签合同且老板不给工资,可收集证据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且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可要求双倍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且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劳动者收集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为后续维权提供基础。与老板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若协商无果,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时,未签合同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起诉进一步维权。如果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2 06:24:05 回复
咨询我

1.服务员没签合同且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及诉讼都是可行途径。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证据要全面,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都应留存。
-先尝试与老板友好协商,提出支付工资和补签合同的要求。
-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其行政权力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
-还可申请劳动仲裁,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没签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02 04:28:3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是关键。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聊天记录等都能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与老板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员工可要求老板支付工资并补签合同,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3)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起到监督和威慑作用。
(4)申请劳动仲裁也是重要手段。未签合同从用工第二个月起,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可通过仲裁争取自身权益。
(5)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保障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12-02 02:49:22 回复
咨询我

(一)收集证据:收集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协商解决:与老板沟通,要求支付工资并补签合同。
(三)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
(四)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签合同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五)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2-02 01:39:39 回复
咨询我

1.收集证据:干服务员没签合同且老板不给工资,先收集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2.协商解决:尝试与老板协商,要求支付工资并补签合同。

3.投诉维权: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

4.申请仲裁:也可申请仲裁,没签合同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可要求双倍工资。

5.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权。

2025-12-02 00:17:17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根据《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另外,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劳动仲裁期间该发的工资要能够及时的发放,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单位就应该要正常发工资给劳动者。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