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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田里造的房子算违章建筑吗

董* 河南-鹤壁 维权技巧咨询 2025.12.02 00:23:55 332人阅读

以前在田里造的房子算违章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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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田通常为农用地,用途主要是农业生产。在田里建造房子,若要合法,需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2)未经依法批准便在田里建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这样建造的房子大概率属于违章建筑。
(3)若建房者按规定程序申请,获得农用地转用审批,还办理了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所建房屋则不属于违章建筑。
(4)没有合法手续建房,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提醒:在田里建房务必先办理合法审批手续,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拆除风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2 05: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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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田里建房,要提前了解土地性质,确认是否可转变为建设用地,若可以,需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确保建房合法。
(二)若已在田里建了房但无合法手续,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主动申请补办手续,争取使房屋合法化。
(三)若收到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通知,要积极配合,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02 03: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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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里建房大多是违建。因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批,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农田用于农业生产,擅自改变用途建房违法。

2.若建房者按规定申请到农用地转用审批,办好规划许可等证件,所建房屋就不属违建。

3.无合法手续建房,相关部门会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拆除。

2025-12-02 02: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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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田里建造的房子若无合法审批手续大概率是违章建筑,有合法手续则不属于。
法律解析: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田多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严格审批。未经批准在田里建房,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若建房者按规定申请并获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房屋就合法。若没有合法手续,相关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拆除。若对土地建房合法性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2-02 02: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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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田里建造的房子通常属于违章建筑,因为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田多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严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但如果建房者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了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所建房屋就不是违章建筑。
若建房无合法手续,相关部门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拆除。为避免此类情况,建房者建房前应详细了解土地性质和审批流程,按规定申请审批,确保建房合法合规。

2025-12-02 01:07:27 回复

【案情】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后该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评析】违法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笔者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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