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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清算后赔偿顺序是啥

唐** 山东-东营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01 11:30:21 473人阅读

银行破产清算后赔偿顺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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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定赔偿顺序明确且合理。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障,因为职工为银行的运营付出了劳动,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及时维护。
(2)赔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一步。个人储蓄是广大民众的重要资产,保障其本息能够稳定社会信心。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为50万元以内的个人储蓄提供全额赔付,进一步降低了储户风险。
(3)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是遵循公平原则,保证各经济主体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4)最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这是对股东权益的合理安排。

提醒:储户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额度,大额存款可分散存放以降低风险;企业在与银行有业务往来时,要及时关注银行经营状况,保障自身债权。

2025-12-01 14: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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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破产清算时,要严格遵循既定赔偿顺序,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对职工付出的尊重和保障。
(二)保障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尤其在存款保险制度下,50万元以内可全额赔付,储户要了解自身权益,安心等待赔偿。
(三)按顺序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四)若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2-01 13:2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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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一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与劳动保险费,保障职工权益。

二是赔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维护储户利益,50万内本息有存款保险全额赔。

三是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

四是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按此顺序能保障各方权益,稳定金融秩序。

2025-12-01 13:2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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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银行破产清算有法定赔偿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等保障职工权益,再赔偿个人储蓄存款本息,接着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且个人储蓄存款本息50万元以内受存款保险制度全额保障。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破产清算遵循特定顺序,这是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稳定。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赔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维护了储户的基本利益;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体现了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保障了股东权益。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为个人储蓄存款提供了额外保障,50万元以内可获全额赔付。如果对银行破产清算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12: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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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赔偿顺序,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保障职工权益;接着赔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维护储户利益;再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最后若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为保障自身权益,储户可将资金分散存入不同银行,避免单一银行存款超过50万元,因为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在50万元以内受存款保险制度全额保障。银行则应加强风险管理,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银行的监督,确保银行稳健运营,降低破产风险。

2025-12-01 12:02:21 回复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人应当按怎样的的顺序清偿管理人可否优先清偿银行的债务,《破产法》109条给予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厂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要忽略了该法第132条对这样的优先受偿在一种情况下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就是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是普通破产债权。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③向主管人提出别除请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管理人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向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故尼单位的债权只要是符合以上的规定,并通过以上的程序来行使,一定会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总结。破产就是所有的债权人来分最后的一块蛋糕,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但是法律在规范破产这样的特别情况时也还是把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最前面。

热门城市:高安市律师荆州律师崇左市律师德兴市律师西双版纳律师仙桃律师烟台律师舟山律师南岗区律师在我们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人的眼中,商业银行就是一个储蓄机构,平时自己的很多金钱活动都和商业银行挂钩,比如发放工资,存取款,银联刷卡消费等等金钱往来的活动都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平台进行的,如果有一天商业银行破产了会怎样呢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一个顺序普通《破产法》的债务清偿次序一般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联邦破产法规定,如劳动债权、各种担保债券并不当然优先。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破产中加人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再贷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网因素。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以强调优先债权优先,实则是用存款保险制度为少数债权提供偿付保障,违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损害中小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清算的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所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这里面至少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1、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优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债权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不存在争议,但其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普遍,而且数量巨大,如果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2、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何清偿。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其来源于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难以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之前。这类资金不应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之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3、存款保险制度偿付给商业银行的资金是否与商业银行清算财产合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可以获得一定的存款保险偿付,该资金应当与破产财产分开使用,主要优先偿付中小债权人,特别是个人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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