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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如何阅卷

吴* 广东-广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01 07:45:52 321人阅读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如何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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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准备材料,携带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前往法院阅卷部门。

(二)在法院安排的时间和场所进行阅卷,可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案件相关材料,复制方式有复印、拍照、扫描等。

(三)严格保密阅卷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向无关人员泄露。

(四)若无法亲自阅卷,可依法让其他律师协助,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5-12-01 11: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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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步骤如下:
1.准备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前往法院阅卷部门提交,表明身份和目的。

2.法院安排时间和场所,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案材料,如起诉书、证据等,复制方式有复印、拍照、扫描等。

3.严格保密阅卷所得信息,泄露或担责。无法亲自阅卷,可依法让其他律师协助并办手续。

2025-12-01 10:5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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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阅卷需准备材料前往法院,可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要保密信息,也可依法由其他律师协助。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阅卷的权利。律师需先准备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前往法院阅卷部门提交以表明身份和目的。法院会安排时间和场所供律师阅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等在内的全部案件相关材料,复制方式多样。同时,律师对阅卷获得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若泄露给无关人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若律师无法亲自阅卷,可依法让其他律师协助,但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果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阅卷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09: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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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阅卷需遵循规范流程且做好保密工作。辩护律师阅卷时,要先准备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前往法院阅卷部门提交以表明身份和目的。法院会安排时间和场所供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等在内的全部案件相关材料,复制可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律师应提前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阅卷。
-阅卷过程中,采用合适的复制方式,提高效率。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信息。
-若需其他律师协助阅卷,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5-12-01 09:3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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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准备材料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阅卷的首要步骤,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是证明律师身份和阅卷合法性的关键。
(2)前往法院阅卷部门提交材料并表明目的后,法院安排合适时间和场所,这保障了律师正常的阅卷工作。
(3)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全部材料,复制方式多样,这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辩护工作做充分准备。
(4)律师对阅卷所得案件信息保密是法定义务,泄露会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5)律师无法亲自阅卷时可依法由其他律师协助,但要按规定办手续,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

提醒:律师阅卷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协助阅卷也必须依规办理手续,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08:00:55 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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